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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多项CDR管理规定 设定严格试点选取标准

作者:Eric

发布时间:2018-06-07 11:38:20

证监会发布多项CDR管理规定 设定严格试点选取标准

据中新社报道,66日,中国证监会晚间正式发布一系列新规。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系列制度的发布实施,既为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做好了制度安排,也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健全资本市场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新规包括《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以及《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等多项配套规则,同时修改并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首发办法》)等文件。

 

《管理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修改后的《首发办法》等文件,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根据证监会的表态,拟参与试点的创新企业,经具有经验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全面、审慎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试点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纳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也就是说即日起相关准备好材料的企业,在有经验机构的保荐下可以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了。

 

根据之前文件的要求,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按照试点企业选取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

 

与此同时,证监会在昨晚发布的《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中对对试点企业选取标准进行了细化完善,明确了试点企业的审核程序。符合试点条件和发行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相关程序申请纳入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根据证监会安排,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来,证监会将根据试点情况加以改进完善,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

 

66日,备受关注的6只公募战略配售基金顺利获得批文,这距离6只产品529日上报材料仅用了7个工作日,由此可见战略配售基金审批之神速。是日下午,招商、华夏、南方、汇添富、易方达、嘉实等6家公司,纷纷晒出旗下战略配售基金获得批文的文件截图,这意味着首批以战略配售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的基金即将面市,这些基金可投资以IPOCDR(中国存托凭证)形式回归A股的科技巨头。

 

按照计划,这6只基金将在611日启动配售。其中,611日至15日这5天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619日面向机构发行,并于当天结束募集。其中,个人投资者单只基金的申购上限为50万,具体情况需以各基金公司招募说明书为准。

 

另外据21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报道,与创新试点企业相关的券商也正在加班加点准备相关材料,其中一家券商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公司有最少两个以上的团队待命,相互替换,确保项目以最快的速度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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