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业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 I004-2021)》。
第五条 铁矿石交割品应当是经交易所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特定品牌的商品。可交割品牌、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交割品牌、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七条 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八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九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0吨/手。
第十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一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5元/吨。
第十二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三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I。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提货单交割、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铁矿石期货合约可以实行保税交割。
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以完税标准仓单参与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参与提货单交割的,每笔交割申请数量为1万吨或其整数倍,除本细则规定外,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交收商品品牌、质量、数量确认书详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参与滚动交割的,配对日卖方申报交割和买方申报意向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一)卖方申报交割。进入交割月后,同时持有标准仓单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每个交易日11:30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交易所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每个交易日13:30后公布通过审核的卖方交割申请。公布后的交割申请不得撤销,当日有效。
交割配对时卖方客户单向卖持仓小于卖方客户申报并通过审核数量的,交易所将禁止该客户在该品种上滚动交割的卖方申报,期限为自本次申报之日起一年。
(二)买方申报意向。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卖方交割申请,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申报两个交割意向,包括第一意向和第二意向,其优先性顺序为:对任一买方,先考虑其第一意向,第一意向未得到满足或未全部得到满足,再考虑其第二意向;对任一指定交割仓库,先考虑将其作为第一意向的买方,若有剩余标准仓单,再考虑将其作为第二意向的买方。申报意向当日有效。
第十九条 滚动交割的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按照如下原则和步骤进行交割配对:
第一步:汇总申报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以指定交割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申报交割的标准仓单。
第二步:匹配买方和指定交割仓库。对任一指定交割仓库,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小于等于其相关标准仓单数量,则所有买方意向均满足;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大于其相关标准仓单数量,则按照“保税标准仓单优先配对境外买方、完税标准仓单优先配对境内买方”和“平均持仓时间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交割配对的买方。
其中:平均持仓时间是以“天”为单位,每手持仓时间的加权平均数。平均持仓时间相同的,持有建仓时间早的买方优先。具体公式为:
∑买方每手持仓时间
买方平均持仓时间= ────────────
买方总持仓量
对于满足买方意向后剩余的标准仓单,交易所从未提交割意向和所提意向未被满足的买方持仓中,分别按照“含有建仓时间最早的持仓优先”原则,确定与完税标准仓单配对的境内买方和与保税标准仓单配对的境外买方,再按“最少配对数”原则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指定交割仓库,以及在该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数量。
对于执行前款步骤后剩余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照“含有建仓时间最早的持仓优先”原则,从剩余买方持仓中确定参与配对的买方,再按“最少配对数”原则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指定交割仓库,以及在该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数量。
第三步:匹配买卖双方。交易所将配好指定交割仓库的买方与持有相应标准仓单的卖方,按“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0吨。
第二十一条 铁矿石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也可以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国产铁矿石只能以厂库标准仓单申报交割。
第二十二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和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交收标的为保税铁矿石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于铁矿石品种,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向相对应的买方开具,并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根据双方会员确认结果结清相应的余款。
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时,境内卖方客户应向卖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境外卖方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应向卖方会员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卖方会员应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交易所应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会员应向买方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四条 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卖方会员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按货款金额每日0.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补偿给买方会员;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会员仍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收取赔偿金,与滞纳金一并补偿给买方会员。上述款项从该会员在交易所预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其约定。
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若卖方会员于应交而未交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后7个交易日闭市时,仍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交易所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后7个交易日次日起,交易所从该笔款项中按货款金额每日0.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会员仍未提交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该笔款项不予返还。
第二十五条 铁矿石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在铁矿石期货交易过程中,因战争、社会动荡、自然灾害等因素对其进口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终止交易等紧急措施。终止交易当天结算时,交易所可以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合约月份持仓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平仓。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七条 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细则对保税标准仓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2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九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并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铁矿石进口的相关文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对于直接进口的铁矿石,货主应当提供的文件包括:
(一)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装运港口、船名、提单日、生产厂家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装港时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的质检机构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装运港口、船名、提单日、质检机构等信息,并由质检机构授权人签字;
(二)货代开具的货权证明,其上应当载明品牌、生产厂家、数量、船名、船次号或者到港日期、提单号、卸货仓库、货主等信息,并加盖货代业务专用章;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在港口加工的铁矿石,货主应当提供的文件包括:
(一)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提货单号、加工仓库、生产厂家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者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二)货代开具的货权证明,其上应当载明品牌、生产厂家、数量、提货单号、加工仓库、货主等信息,并加盖货代业务专用章;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对货物质量没有异议的除外。
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等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指定交割仓库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铁矿石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三十一条 铁矿石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铁矿石流中进行。
第三十二条 铁矿石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地磅、轨道衡、水尺或其他买卖双方认可的计量方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铁矿石水分检验结果,按照干基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标准仓单的依据;指定交割仓库同意不进行入库检验的货物,根据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所载的水分,按照干基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标准仓单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铁矿石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三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铁矿石的品牌、质量和数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通过审核留存的提货单、记录的垛位情况和货主提供的文件,以及向生产厂家、海关、货代或者船代等贸易流上的相关方验证等方式,核实铁矿石的品牌。指定交割仓库可以要求货主对铁矿石的品牌及质量提供担保。
第三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时,应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交易所上传认证铁矿石品牌的相关材料和凭证。
除了上述第二十九条货主提供的文件外,对于直接进口的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还应当上传的文件包括:
(一)船代开具的提货单,其上应当载明品牌、数量、船名、航次号或者到港日期、提单号、卸货仓库等信息,并加盖船代业务专用章;或者,经卸货仓库核证与船代开具的提货单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仓库业务专用章;
(二)卸货仓库开具的垛位说明,其上应当载明垛位编号、数量、船名、航次号或者到港日期、提单号、货代、船代等信息,并加盖仓库业务专用章;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在港口加工的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还应当上传的文件包括:
(一)生产厂家开具的提货单,其上应当载明品牌、数量、提货单号、加工仓库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者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或者,经加工仓库核证与生产厂家开具的提货单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仓库业务专用章;
(二)加工仓库开具的垛位说明,其上应当载明垛位编号、数量、提货单号、货代、船代等信息并加盖仓库业务专用章;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铁矿石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9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八条 货主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认证铁矿石品牌的相关材料和凭证。对于直接进口的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出具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对于在港口加工的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出具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文件。对于国产铁矿石,厂库应当出具的文件包括:
(一)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其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数量、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九条 货主就货物的品牌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标准仓单注销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且货物出库前向交易所提出品牌异议。
第四十条 铁矿石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四十一条 铁矿石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 I004-2021)》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结算质量升贴水,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指定交割仓库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结算质量升贴水。如经双方协商进行抽样、留样的,在出库后的15个自然日内双方对铁矿石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结算质量升贴水,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铁矿石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指定交割仓库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以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未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以仓单注册时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为准。
第四十二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铁矿石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在矿石流中抽样、留样;
(二)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双方应当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质量检验报告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未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四十三条 铁矿石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厂库应当按合约要求的交割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以生产厂家或装港时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所载结果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对于已经由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或买卖双方均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的,以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铁矿石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四十四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第19个自然日(含当日)以内为0.1元/吨•天,超过该期间为0.5元/吨•天。
第四十五条 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第19个自然日(含当日)以内为0.1元/吨•天,超过该期间为0.5元/吨•天。
第四十六条 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0.1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第四十七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四十八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四十九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保税标准仓单
第一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五十条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流程按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明确对应货物为保税状态或完税状态,并对不同状态的货物分别管理。
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注册保税标准仓单时,应当填报品牌和质量升贴水信息。
第二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五十二条 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可用于期转现交割、滚动交割、一次性交割、交易及转让。
第五十三条 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的期转现交割、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除本细则规定外,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标准仓单有关规定办理。
保税标准仓单交易的具体流程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保税标准仓单转让应当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并由交易所办理货款收付业务。货款收付业务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双方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转让申请,转让申请中应当包含转让价格,转让价格应当在提交转让申请当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涨跌停板价格扣除税费的范围内,不含保税升贴水;卖方会员在提交转让申请时,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当日闭市前提交转让申请的,货款收付和仓单过户于当日处理;闭市后提交转让申请的,货款收付和仓单过户于下一交易日处理;
(三)处理日当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全额转让货款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卖方会员应当将相应数量的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转让货款按如下公式计算:
转让货款=(转让价格+保税升贴水)×转让手数×交易单位;
其中,保税升贴水=(质量升贴水+品牌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四)处理日当日闭市时,卖方会员未能如数交付保税标准仓单,买方会员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视为放弃保税标准仓单转让申请;
(五)处理日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保税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转让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完成仓单过户和货款划转后,为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作为申报纳税的凭据。《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保税升贴水信息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转让”。
第三节 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五十六条 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手续费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收取。
第五十七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按照申请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对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进行平仓,结算盈亏;按照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及保税升贴水划转货款。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保税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五十八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期转现批准日后7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交易所当日闭市后对卖方会员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并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中收取滞纳金或予以罚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保税期转现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保税期转现货款=(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申请期转现保税仓单数量×交易单位;
其中,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申请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质量升贴水+品牌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本条第四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第五十九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为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保税升贴水信息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期转现”。
第四节 保税标准仓单滚动交割
第六十条 滚动交割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2个交易日为交收日。交收日闭市之前,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办理交割手续。卖方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
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保税标准仓单数量×交易单位;
其中,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质量升贴水+品牌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交割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公布。
本条第三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第六十一条 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保税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付给卖方会员,并给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给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应当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保税升贴水信息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滚动交割”。
交收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交易所当日闭市后对卖方会员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并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中收取滞纳金或予以罚没。
第六十二条 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以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五节 保税标准仓单一次性交割
第六十三条 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含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公布各交割仓库交割品种与标准仓单(含保税标准仓单)数量信息。
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提出交割意向申报。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对标准仓单(含保税标准仓单)和买方进行配对。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差额货款。卖方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
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保税标准仓单数量×交易单位;
其中,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质量升贴水+品牌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交割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公布。
本条第五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第六十四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保税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付给卖方会员,并给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给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应当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保税升贴水信息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一次性交割”。
最后交割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交易所当日闭市后对卖方会员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并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中收取滞纳金或予以罚没。
第六十五条 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以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六节 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与所外质押
第六十六条 经交易所批准,保税标准仓单可以作为保证金使用。
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每日结算时,交易所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扣除税费后的价格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当日闭市前,以该保税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扣除税费后的价格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
闭市前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结算时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除本条前三款规定外,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其他具体流程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标准仓单相关规定办理。
本条第三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第六十七条 保税标准仓单所外质押具体流程按照当地海关铁矿石保税交割业务监管办法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六十八条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业务流程和基本要求,除本节规定外,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十九条 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商品办理报关进口或转运出境的,办理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手续时,应当向交易所说明,然后按照当地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或转运出境手续。
货主办理提货手续后,保税交割仓库向货主开具保税标准仓单清单,交易所凭保税标准仓单清单向货主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同时将《保税交割结算单》相关信息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发送给相应海关。信息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
货主应当在《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开具日10个工作日(含)内,持《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报关商品、数量、价格等基本信息应当与其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清单保持一致。
注销的保税标准仓单是由交易等非期货交割方式而取得的,交易所不为其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
第七十条 货主办理报关进口时,按照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上标明的交割结算价,加保税升贴水向海关申报,供海关审定铁矿石完税价格,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五章 提货单交割
第七十一条 铁矿石提货单的内容包括:买方名称、卖方名称、存货港口名称、货物名称、品牌、生产厂家、数量、质量、存放地点、货物状态(完税商品或保税商品)、签发日期等。
第七十二条 通知日,卖方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交货地点、货物预计到港日期、品牌、生产厂家、数量、船名、提单号、货物状态(完税商品或保税商品)等信息发送至交易所。通知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发送给买方会员。
第七十三条 买卖双方到场监收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铁矿石进口的相关文件,供买方核查铁矿石的品牌。
若买卖双方到场监收时货物正在卸船,卖方应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或经买方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装运港口、船名、提单日、生产厂家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者,装港时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的质检机构开具的品质证书或经买方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装运港口、船名、提单日、质检机构名称等信息,并由质检机构授权人签字;
(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若买卖双方到场监收时货物已在港口,对于直接进口的铁矿石,卖方应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装运港口、船名、提单日、生产厂家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者,装港时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的质检机构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装运港口、船名、提单日、质检机构等信息,并由质检机构授权人签字;
(二)货代开具的货权证明,其上应当载明品牌、生产厂家、数量、船名、船次号或者到港日期、提单号、卸货港口、货主等信息,并加盖货代业务专用章;
(三)船代开具的提货单,其上应当载明品牌、数量、船名、航次号或者到港日期、提单号、卸货港口等信息并加盖船代业务专用章;或者,经港口核证与船代开具的提货单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港口业务专用章;
(四)卸货港口开具的垛位说明,其上应当载明垛位编号、数量、船名、航次号或者到港日期、提单号、货代、船代等信息并加盖港口业务专用章;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在港口加工的铁矿石,卖方应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提货单号、加工港口、生产厂家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者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二)货代开具的货权证明,其上应当载明品牌、生产厂家、数量、提货单号、加工港口、货主等信息并加盖货代业务专用章;
(三)生产厂家开具的提货单,其上应载明品牌、数量、提货单号、加工港口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者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或者,经港口核证与生产厂家开具的提货单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港口业务专用章;
(四)加工港口开具的垛位说明,其上应当载明垛位编号、数量、提货单号、货代、船代等信息,并加盖港口业务专用章;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四条 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在买方完成品牌核实、品质检验、卖方完成报关后,买方、卖方、港口三方就货物交收事宜进行确认;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在买方完成品牌核实、品质检验后,买方、卖方、港口三方就货物交收事宜进行确认。
第七十五条 货主就货物的品牌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完成抽样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提出品牌异议。
第七十六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前,交易所未收到《交收确认通知单》的,由于铁矿石品牌争议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完成交收确认的,闭市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如果交易所判定铁矿石品牌为真,继续交割;
(二)如果交易所判定铁矿石品牌为假,处以卖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退还买方交割预付款,终止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