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阳峰:委托“高手”炒股20万缩水至12万
宋阳峰:委托“高手”炒股20万缩水至12万
股票是很多人常常选择的投资方式之一,不过要选择投资哪一只股票,则是让不少股民“头痛”的问题。因此,不少人会委托一些经验丰富的炒股老手帮自己炒股。他人帮自己炒股,结果赔了该怎么办呢?
近日,佛山顺德法院便审理了一起案例:曹某帮周某炒股一年多,20万却缩水成了12万元。周某将曹某告上法庭,要求曹某赔偿损失。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承诺保底”的口头协议违背了公平原则,应为无效约定。由于双方都有过错,双方应按5:5的比例各自承担投资亏损的责任。
纠纷:委托炒股却出现亏损
周某在某证券公司开设了一股票账户,刚开始,该账户都是由周某自己负责股票买卖交易操作。2014年8月,周某把股票账户密码告知曹某。
周某表示,是由于曹某对周某宣称自己擅长炒股,故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周某出资到该个人股票账户,曹某负责操作股票买卖交易,如有盈利则双方平分,如果出现了亏损情况,曹某将承诺保本,承担亏损部分。
“此前我的股票账户已有10万元,在双方达成约定后,我在数月后分两次往该账户汇入10万元。”周某说。
2015年3月31日至6月期间,双方共分红三次计120000元,各分得60000元。但好景不长,一段时间后,周某所持有的股票下跌,账户余额出现亏损。周某表示,他们曾约定,自2015年6月起,一年后按约定结算。到了2016年6月,账户是亏损的,但曹某未按约定承担损失。出于对曹某的信任,他先后同意了曹某提出对约定先后延期半年和一年的请求。但截至2018年2月,账户金额仅剩123306.67元,亏损已达76693.33元,故未同意曹某提出再次延期一年的请求。
2018年2月1日晚上,周某通过微信向曹某发送了股票账户总资产的截图,并通知曹某决定收回该股票账户,还更改了密码。
由于双方未就亏损由谁承担达成一致意见,周某一怒之下把曹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周某按约定填补账户的亏损。
庭审中,曹某并不承认有帮忙炒股的行为。“我们双方是朋友,因为我有金融专业知识,周某想利用我的专业能力为他提供一些股市投资方面的咨询帮助,同时他还向我承诺,如有亏损我不用承担,并且若我提供的资讯能为他带来收益,其不会亏待我。”曹某表示,周某作为成年人,对于股市投资的风险应有充分认知,对于自己的投资行为依法应坦然接受没有达到预期咨询的各种结果。
法院: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聊天软件沟通的往来内容看,从2014年原告再汇10万元到股票账户时被告称“那要炒到30万元才能分红”,之后在2018年股市大盘下跌时又建议与原告签订合同,将合作延迟一年,并称:“到2018年12月31日,如果账户没有20万,补齐20万,如果期间超过20万,盈利部分四六分,你六我四。”
“上述信息均可反映原告将其股票账户交由被告操作,在出现投资获利时双方对盈利部分进行了分配,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被告称其仅仅为原告提供咨询帮助,明显与事实不符。”负责该案审理的法官表示,从双方聊天对话记录及原告与其妻子前往被告处协商的录音内容来看,被告存在承诺保底的意思表示。
不过该法官也认为,该保底承诺免除了原告作为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违背了民法公平原则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交易规则,应属无效约定。故法院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确定原、被告各自承担的责任。
原告作为委托方,在委托理财项目中只投资款项,不承担任何亏损,把相关风险移至受托人,存在过错。被告作为受托人,违反资本市场交易规律,并向委托人承诺保本收益,实质是在隐瞒投资风险,也存在过错。因原、被告曾在2015年时分配过投资获利按照各50%的比例进行过分配,且被告回复原告妻子的询问时也可得知,双方曾存在按各50%分配获利的意思表示,故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院参照上述比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进行分配,即原告与被告按5:5的比例各自承担投资亏损的责任。
据此,顺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损失金额为76693.33元,被告应按照5:5的比例承担亏损责任,向原告赔偿损失38347元。判决后,周某、曹某均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后,佛山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